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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XX与被执行人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XX与被执行人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XX)雁民初字第03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XX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X主动向本院缴纳人民币7342.5元,其中案款729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292.5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292.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XX)雁民初字第03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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