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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原审原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民初字第3069号及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王**溺水死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法院已经认定“2013年3月10日,在被上诉人王**经营的沙坑水泵眼处发现了上诉人王**父亲王**的尸体,发现当时沙坑中有水······”,被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中都没有否认这一基本事实。2.申请人及其家人在火化前为王**更换衣服时发现:王**衣服湿透,嘴张着,嘴里含着沙子和水,双手的肉皮掀起,手指缝中也满是沙子,袜子已露出了脚趾。上述迹象足以证明王**失足掉入沙坑后因沙坑太深自救没有成功而死亡。对此,有出庭证人及五份书面证人证言予以证明。3.在王**的死亡排除他杀的前提下,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已举证证明,法院依法应认定王**溺水死亡。(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经营的沙场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其位置又处于路旁,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且没有任何安全防范设施是导致王**失足掉进沙坑自救不力溺水死亡的根本原因,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是造成王**死亡的直接原因。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原审原告张**提交意见称:王**陈述的案件事实真实,其再审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认为其亲属王**溺水死亡,没有任何证据。2.答辩人已经对沙场管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3月11日,王**曾在遵化市公安局明确表示不申请对王**的尸体解剖。现王**的死亡原因不明,且王**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王**系因掉入沙坑溺水死亡,故王**要求王**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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