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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曹**、江**等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乐亭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按地域管辖规定,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但此案属于指定管辖,由唐山**民法院指定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遂驳回原告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裁定后,周**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为玉田县,应由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唐山**民法院指定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无效的指定管辖,乐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乐亭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乐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了(2013)唐**字第4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本案指定乐**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乐**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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