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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保红与邵**、马**、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员保红因与被申请人邵**、马**、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员保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为了索要工资才去被申请人家中,工资没要到反被打成轻微伤,一审法院判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该案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员保红以讨要工程款为由在饮酒后深夜到被申请人家中,打伤被申请人养的狗并毁坏防盗门门镜,被申请人打开门后与申请人撕扯在一起并将申请人摁倒在地,致申请人身体受轻微伤。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对案件的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50%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员保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员保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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