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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刘**等与钟**、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上诉人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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