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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生与侯**、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侯**、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民法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任海生再审申请称,原审法院按照同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没有依据,让申请人承担40%责任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之规定,向本院申诉。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侯**、侯**提交意见称,本案因任海生引发,应承担过错责任;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任海生应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父子因任海生楼上暖气管道漏水,导致被告家中沙发、地板等多处被淹,二人到原告家中协商解决事宜,后双方发生争执,直至互相殴打,任海生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让其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妥。因任海生提交的误工费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按同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也无不妥。侯**、侯**所提意见不属再审审查的范围。

综上,任海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任海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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