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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康玉岗、康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康**、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3)曹*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康**、康*于2013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康**、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康**、康*均撤回上诉,双方自愿庭下和解。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康玉岗各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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