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石晓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许长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与石**均为中国工商**营运中心职工。2012年10月9日下午14时许,许**与石**在中国工商**营运中心副主任任**办公室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动手打架。当日19点30分左右,许**报警,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广场派出所出警。2012年10月23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许**伤情出具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诊断为:1、头外伤;2、多发软组织损伤。鉴定意见为:1、轻微伤;2、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贰周。许**支付法医鉴定费210元、照相费30元、扩印费75元、快递费20元。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做出唐**(广)决字(2012)第00236号、第002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石**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对许**处罚款贰佰元整。后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月11日唐山市公安局对许**的行政复议做出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许**受伤后到河北**属医院(安**院)住院治疗,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7月29日住院共计293天,2012年10月10日初步诊断:1、头外伤,2、多发软组织损伤;2012年11月12日补充诊断:症状性癫痫;2013年7月29日出院诊断: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症状性癫痫。许**在河北**属医院(安**院)病例记载,2012年11月12日邀请神经内科对许**病情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患者原有EP史10余年,每年犯1次,近来发作频繁,半个月犯3次,每次10-20分钟,醒后头痛,伴失眠、恶梦,神经查体无定位体征。EEG:示癫痫电波。临床诊断:症状性癫痫。”许**住院期间花费住院费48464.5元,花费门诊费用39.4元,花费120急救费120元。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7月15日许**在药店自购药物1966元。2012年10月9日石**与许**打架后到唐**二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右第4掌骨头骨折。2012年10月31日石**到唐**二医院门诊复查,做右手掌、指关节CT检查,CT报告印象为:右手第4掌骨头骨折。2012年10月9日、10月31日石**在唐**二医院花费门诊药费、检查费等共计872.44元。2013年3月4日、4月10日石**在唐**二医院花费门诊检查费等共计467.10元。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21日,石**因腰突症在唐**二医院住院治疗16天,住院费自费金额为6780.22元。诉讼中,许**主张石**对其殴打造成其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症状性癫痫,要求石**赔偿其各项损失162093元。石**对许**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许**的症状性癫痫与石**的行为无关,不应由石**承担赔偿责任。许**申请对其症状性癫痫与石**的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唐山**民法院委托天津**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天津**鉴定中心以条件所限、难以得出结论性意见退回鉴定。后本院经唐山**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以该鉴定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石**主张许**与其打架造成其手骨骨折和腰椎受伤,要求许**赔偿其损失4万元。许**对石**手骨骨折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其伤害所致,认为石**腰椎受伤与许**无关。诉讼中,许**主张其医疗费共计50924.9元,提交住院病例、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药店买药票据、鉴定费收据、急救费收据、照相费收据、扩印费收据等;主张其交通费损失4052.1元,提交出租车票据265张;主张其误工324天,误工费66096元,提供其工作单位于2013年8月2日出具的2012年许**月均收入6122元的证明一份,其工作单位于2013年8月20日出具的许**自2012年10月9日至今没有上班的证明一份,其工作单位于2013年10月29日出具的许**自2012年10月份至今没有上岗享受病假工资,2012年4季度的工资收入中含3季度的绩效工资和当年的取暖费补贴的证明一份;主张其护理费每天120元共计35160元,提交护理人员许**出具的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3月31日在医院护理许**共收取护理费20880元的证明一份、护理人员赵**出具的2013年4月1日至7月29日在医院护理许**共收取护理费14280元的证明一份,赵**出庭证明护理许**情况;主张其住院伙食费5860元。石**对许**主张的上述损失均不予认可,申请法院调取许**工资卡明细一份,许**工资卡明细显示2013年1月至9月许**月工资平均1240元。石**主张医疗费8009.76元,提交××例、住院病例、门诊费收据、住院费票据等;主张其误工费37664.21元,提交其工作单位于2013年9月4日出具的石**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6月30日没有上班的证明一份,于2013年9月6日出具的石**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6月30日没有上班期间每月工资实际发放2109.8元及2012年石**月均收入为6454元的证明各一份;主张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0元。许**对石**主张的上述损失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许*耐与石**在工作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动手打架,双方行为均有过错,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耐受伤后支付的法医鉴定费210元、照相费30元、扩印费75元、快递费20元、120急救费120元、门诊费用39.4元,合计494.4元,有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许*耐在药店自购药物费用,无相应医嘱,本院不予认定。许*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即(6122-1240)÷30×293=47681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一人护理计算,即120×293=35160元;住院伙食费按每天20元计算,即20×293=586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许*耐受伤后住院治疗近十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一个月后补充诊断为:症状性癫痫,结合医院住院病例、会诊意见及用药情况,本院确定石**的侵权行为致许*耐长期住院治疗占40%的原因力。许*耐的行为存在过错,对自身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石**治疗手伤的门诊费872.44元,有××例及门诊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石**无证据证明其腰伤与许*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对石**主张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石**行为存在过错,对自身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一、本诉被告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诉原告许*耐各项损失:(48464.5元+47681元+35160元+5860元+1000元)×40%×50%+494.4×50%=27880.3元;二、反诉被告许*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石**医药费损失872.44×50%=436.22元;三、驳回本诉原告许*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本诉原告许*耐负担555元,本诉被告负担5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石**负担75元,反诉被告许*耐负担75元。

上诉人诉称

判后,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同事关系,2012年10月9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出行经过门时突然用门撞击上诉人,使上诉人身体被门撞击。同日午后,上诉人在领导办公室反映被上诉人的不当行为时,被上诉人闯入办公室辱骂上诉人,并动手打上诉人,致上诉人右手第四掌骨头骨折、腰椎受伤,因此公安部门对被上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而被上诉人所谓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但其故意扩大损失长期办住院手续断续治疗旧疾癫痫。被上诉人住院期间的病历记载:患者原有EP史10年余年,每年犯一次。即被上诉人所患癫痫与此次纠纷无关,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治疗癫痫的费用为其损失错误。2.被上诉人是双方纠纷的挑起者,故其应当承担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一审法院只支持上诉人治疗手伤的门诊费,未支持上诉人因手背骨折、腰椎受伤手术治疗的误工、医疗损失诉讼请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只是轻微伤,其治疗癫痫的费用、护理费用与本纠纷无关,超过休息治疗贰周以外的误工损失、住院伙食补贴等亦与本纠纷无关,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损失的一半是错误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许*耐答辩称: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9日下午14时许上诉人石**与被上诉人许**在领导办公室发生口角,经领导劝解后被上诉人往门口走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辱骂,导致冲突升级,双方动手打架。故上诉人的过错客观存在,其主张被上诉人应对本次纠纷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于发生纠纷当日晚17时47分入住河北**属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外伤。2、多发软组织损伤”。2012年11月12日院方对被上诉人进行会诊,病情及诊疗情况处记载有××伤后两周患者出现梦中惊醒伴四肢抽搐,牙齿咬伤舌部。脑电图示左顶部脑能量明显增强”,会诊意见处记载有××患者原有EP史10余年,每年犯一次。近来发作频繁,半个月犯了3次,每次10-20分钟,醒后头痛,伴失眠恶梦……”。患有癫痫的患者应该避免一些诱发因素,如:饮酒、疲劳、暴饮暴食、失眠、情绪激动、感染发热、惊恐等,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口角和肢体冲突对被上诉人的癫痫发作具有一定的原因力,一审法院认定40%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住院治疗癫痫的费用与本案无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发生纠纷是在2012年10月9日,而上诉人在唐**二医院住院治疗腰突症是在2013年3月5日,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腰突症系因双方纠纷导致,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治疗上述症状的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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