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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孙**因与被申请人马卫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我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理由如下:一、2012年5月30日傍晚,我受马**雇佣,为其耕种土地,天黑后马**仍然要求我将剩余的土地耕种完成。在拖拉机掉头时,马**仍站在播种机上指挥我倒车,导致拖拉机后滑,马**见势不妙跳出车外,导致腿部受伤。现有四个证人和马**本人的录音新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二、原两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判决我承担全部责任不当。如上所述,马**的伤不是拖拉机翻车造成的,而是其跳车所致,马**站在拖拉机后的播种机上指挥我倒车,拖拉机后滑,是其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发生危险,其应当承担50%的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马卫军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存作为拖拉机带播种机的所有人,在倒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我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孙*存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录音证据的录音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地点在北**委会。孙*存在一审时并未向法院提交该录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录音证据不属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原审认定因孙**因操作拖拉机不当导致马卫军受伤,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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