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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