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路长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树合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树合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