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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