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本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但因上诉人收到传票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焦泓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