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被上诉人姜**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上诉人同意,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被上诉人姜**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退回上诉人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