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张**、季砚起、季**、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撤回上诉的申请确系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司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