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陈**上诉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刘**、陈**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住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刘**、陈**拒收,导致专递快件被退回,依照《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刘**、陈**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陈**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113元,由上诉人刘**、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