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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苏**与被上诉人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2014)泊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苏**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徐**3500元;

二、其余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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