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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