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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宋**、宋**因与被申请人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宋**、宋桂家申请再审称:宋**将李**及宋**打伤,而宋**的伤是假的,与李**没有关系。宋桂家亦没有伤害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李**、宋**、宋桂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宋**与宋**因家庭矛盾先后发生打架事件,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等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并依据公平原则依法酌定由李**、宋**共同赔偿宋**1602.44元,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李**、宋**提出的没有打伤宋**的再审理由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记载内容不符。李**、宋**、宋**提出被宋**打伤的事实在李**、宋**、宋**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李**、宋**、宋桂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宋**、宋桂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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