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周**与原审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9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