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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赵*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民法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大连**民法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背当事人自愿,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请求撤销(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赵**提交意见称,(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法。不同意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二审审理时,刘**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在庭审笔录及调解协议中均签字予以确认。刘**虽称(2013)大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违背其自愿,且违反法律规定,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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