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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关*因与被申请人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关*承担70%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孙**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关*的再审请求,同意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中基本事实以及关*与孙**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的认定,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卷宗材料为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误。

综上,关*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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