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侯**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侯**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