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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盐城市**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盐**有限公司(下称鸿雁出租公司)、中国太平**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李**,被告鸿雁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太平**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10月3日,童**驾驶苏J×××××号出租车沿盐城市金鹰奥莱城北侧由南向北掉头行驶时与同方向裔**驾驶的苏J×××××号二轮摩托车(后乘坐人王**)相撞,致裔**、王**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裔**、王**不负事故责任。苏J×××××号出租车由被告**盐城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下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508.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24300元、护理费10500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损2000元、鉴定费1414.5元,合计137609.16元。

被告辩称

被告鸿雁出租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肇事车辆属我公司所有,童**是我公司驾驶员,其驾车行为系职务行为。3、我公司为该肇事车辆向太平**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按约承担责任。4、事故发生后,我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18808.66元,护理费500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被告太平**城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2、肇事车辆由我公司承保交强险和100万元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属实。3、原告医疗费中的伙食费、护理费应予扣除,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7时05分左右(天气:晴),童**驾驶苏J×××××号出租车沿盐城市金鹰奥莱城北侧由南向北掉头行驶时与同方向裔**驾驶的苏J×××××号二轮摩托车(载乘坐人王**)相撞,致裔**、王**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王**即被送至盐城**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同年10月27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第00706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童**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裔**、王**不负责任。”同月18日,王**出院。鸿雁出租公司支付医疗费18808.66元,护理费500元。2014年4月1日,原告王**诉至本院。同年6月3日,经王**申请并预交鉴定费1414.5元,本院依法委托盐城**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所经鉴定于同月9日作出盐**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767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王**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后遗右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交通事故X级(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限计算至评残之前日,护理期限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60日(含二次手术)。3、关于后续治疗(取内固定)费用,预估人民币6000元左右(供参考),如实际发生费用明显高于预估费用可另行主张。”

另查明:2013年11月2日,盐城市**道办事处跃马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兹有我村村民裔**从事瓦工粉刷有十几年之久了,家眷王国秀跟随瓦工后面做小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经本院调查核实属实。苏J×××××号出租车系被告鸿雁出租公司所有,童**系该公司驾驶员。被告鸿雁出租公司为苏J×××××号出租车向太平**城公司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限额为12.2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死亡伤残费用11万元、财产损失费用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计免赔率),保险期限均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得到相应赔偿。

(一)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经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认定书作为处理本案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即童**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裔传海、王**不负责任。

(二)关于原告损失的审定。医疗费用: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审核,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398.40元、护理费137.80元应从医疗费中扣减,确定医疗费为19972.4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医疗机构记录记载,原告的住院时间为15天,参照本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8元/日计算,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元。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营养期限为60日,按照9元/日的标准计算,确定营养费为540元。4、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后续治疗费需6000元,确定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医疗费用小计26782.46元。伤残损失费用:5、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限均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日止,计为243日,参照本院所在地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2538元,按89.15元/日计算,确定误工费为21663.45元。6、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期限为105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按照70元/日的标准计算,确定护理费为7350元。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治疗需要发生交通费用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确定交通费为800元。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经法医鉴定的伤残等级情况,依法应按照本院所在地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2538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并结合伤残等级系数计算,确定残疾赔偿金为65076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情况,考虑到该起事故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依法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以抚慰原告,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伤残损失小计99889.45元。财产损失:10、财产损失费。根据原告存在财物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财物损失费为300元。上述第1至10项合计126971.91元。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1、被告**盐城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由太平**城公司承保了交强险,由于本起事故中的另一名伤者裔传海系原告王**丈夫,其认可交强险优先给王**赔偿。故被告**盐城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110189.45元(含医疗费用1万元、伤残损失99889.45元、财产损失费300元)。2、被告**盐城公司应承担的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被告鸿雁出租公司的驾驶员童**驾驶机动车与裔传海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致残并负全部责任,依法应由鸿雁出租公司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额的部分16782.46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由被告**盐城公司承保了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计免赔率),故该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计免赔率20%代为鸿雁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为13425.97元。3、被告鸿雁出租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鸿雁出租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计免赔率,故应承担计免赔部分3356.49元的赔偿责任。其已付款,应予扣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110189.45元,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13425.97元,合计123615.42元。

二、被告盐**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额以外赔偿原告王**3356.49元,扣除其已付款19308.66元,原告王**应返还被告盐**有限公司15952.17元。

上述第一、二项所涉款项,各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王**已预交),鉴定费1414.5元(原告王**已预交),合计2494.5元,由原告王**承担70元,被告盐**有限公司负担2424.5元(被告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依据本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和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应给付王**110087.75元;付给盐城市**限公司13527.67元。

2、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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