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黄**、永诚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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