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彭**、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韦**、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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