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韦**、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王**与盐城市**有限公司、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江苏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段**等与宣菁、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裁定书
李*与戴**、英大泰和财产**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王**、中国人民**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陈*、太平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黄**、永诚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柏**与葛**、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严国、阳光财**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滕*与戴**、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