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张**、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2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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