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席中兵、周**、中国平安**司江阴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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