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被告共赔偿25000元,双方纠纷已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倪**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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