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陆*与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陆*的事故损失59102元,由中国人民**司靖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2048元,施**赔偿17054元。上述两被告的赔偿义务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鉴定费2750元,合计3270元,由施**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5年6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尚未结束,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泰靖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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