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沈**、中国人寿财**皋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杜**与熊**、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刘**、都邦财产**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曹**、安诚财产**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漯河**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商虎松、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刘**、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何*、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卢修与展生平、靖江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展生平、靖江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朱**、中国太平洋**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