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苏**、建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苏**、建湖**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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