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苏**、建湖**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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