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顾**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取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聂卢修与展生平、靖江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展生平、靖江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朱**、中国太平洋**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张**与李**、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孙*、中国人**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陆**与顾**、永安财产**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限公司与冯**、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中国人民**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等与杨继承、中国太平洋**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盛**、中国人民**司靖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