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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顾**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取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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