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冯**、中国太平洋**上海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无锡斯特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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