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周**、民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周**、民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完全系个人意志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后收取777元,由原告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