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徐**、安徽大**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徐**、安徽大**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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