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限公司诉被告朱**、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包*一初字第0277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朱**价值6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