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限公司诉被告朱**、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24元,由原告合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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