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贾成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2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