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申请执行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122-1号)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贾成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2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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