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聂**诉被告程*、合肥市**有限公司、都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聂**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对被告程*、合肥市**有限公司、都邦财产**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