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合肥**限公司、太平**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其他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合肥**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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