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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办事处与黄**、华安财产**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道办事处诉被告黄**、华安财产**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合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告合肥市**道办事处以其所有的皖A×××××车辆在人保财**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为由,要求人保财**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主体应适格。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因此,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合肥市**道办事处对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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