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李*、李**、中国平安财**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郑**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照25元收取,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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