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李**、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夏**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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