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仇*诉被告周**、安徽合**限公司、安徽合**限公司第三客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仇*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仇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仇*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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