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沈**、吴*、巢湖信**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居巢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沈**与季汝菊、合肥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罗**与张*、中国太平洋**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闻**等与徐**、潢川县**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绍风与徐友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宇**与刘**、阜阳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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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赵**与王**、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