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崔**等与张**、合肥**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崔**、储荷花诉被告张**、合肥**限公司、中银保**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合肥**限公司、中银保**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崔**、储荷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崔**、储荷花撤回对被告张**、合肥**限公司、中银保**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0元,由原告崔**、崔**、储荷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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