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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