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范**、鹰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范**、鹰潭**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张**、六安市**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都邦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范**、鹰潭**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范**、鹰潭**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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