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兵诉被告王*、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兵于2014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对被告王*、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